好友遊玩記
雖然小andy 沒有出國過  不過呢小andy到這博物館後 發現自己有環遊世界的感覺了
很漂亮 也很精緻
小andy 才發現到自己在那是巨人了
特寫 斯文的小andy 第一次出門難免緊張些
帥吧!! 還是緊張說~~~
這家西點店  是小andy曾經的夢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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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規定,有些雇主會藉口要求勞工賠償損失,但終究不得任意扣發工資。又離職也不需要填離職單經老闆批准同意,若已預先告知老闆,您女友可以如期離職,並在離職當天領取全部工資。
發問者: 北野優二
=>
我女友上個月19號去大昌路某家鞋店上班說好首月底薪2萬5
進入公司後~嚴苛的規定有一大堆沒幫員工保勞健保動不動就要扣薪4個店員有3個想離職
規定離職的話15號前要寫離職單一直跟公司要離職單~卻一直拖延不給本想說20號離職做滿1個月領2萬5
店長卻說~必須做到這個月底不然這個月就不給薪
可是....4/19~5/18就滿足月了阿那有理由強迫要做到月底的而且還說這個月只能領上月19號到月底的錢這個月的錢~要下個月25號才能領(本來都是固定15號領薪的)
1.我覺得老闆故意刁難~請問他有那些行為違反勞基法了嗎?請詳列條文及罰則
2.我女友4/19才上班~依勞基法規定~離職需於幾天前通知?公司故意不給填離職單~一旦被拖過15號~依公司規定15號後提離職要扣薪5千~該怎辦?
3.公司如果不給足2萬5或分2次領薪~符合勞基法嗎?這ㄍ月離職~薪水卻要拖到下個月25號才能領~合法嗎?
4.如果依勞基法告知期限前~定告知勞闆了~且在20號離職~未依公司規定月底才離職~公司藉此不給薪~我們該怎辦?
補充問題 所有一切~其實都跟店長無關完全是老闆本人的意思老闆自己在公司內部定了N條有如軍法或集中營般的嚴苛扣薪規定動不動就500~1千的~甚至要求員要要每天寫心得報告如有抄襲同事心得~兩人都必須罰5千元
罰款多達3-40條~通通500起~最高的單條就高達6千獎金只有7條~都50-100元而已
且明訂很多必須無條件延長工作時間1~2小時的規定無任何加班費~不從者~要罰款
【解答】
一.我覺得老闆故意刁難~請問他有那些行為違反勞基法了嗎? 請詳列條文及罰則
  經查您女友公司及老闆之行為違反勞基法條文及罰則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應為員工於到職日投保勞工保險。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您女友公司沒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有違上揭法條規定 ,如果經人檢舉查明屬實,主管機關會按照該公司應該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該公司動不動就要扣薪即有違法,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九條及第 八十一條規定,對公司及她老闆分別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店長說必須做到這個月底,不然這個月就不給薪。查勞動基準法第五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她的店長係代表公司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您女友而言具有雇主身分,若他以非法之方法,強迫您女友要做到月底,否則,這個月就不給薪,即可能觸法,如經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查明屬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該店長可能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該公司固定十五號發薪,若這個月的錢要下個月二十五號才能領,或您女友離職當天,該公司沒有結清全部工資給她,這個月的薪水要她下個月二十五號才來領,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工資應定期給付勞工之規定。
二.我女友4/19才上班~依勞基法規定~離職需於幾天前通知? 公司故意不給填離職單~一旦被拖過15號~依公司規定15號後提離職要扣薪5千~該怎辦?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您女友四月十九日才上班,工作未達三個月,勞基法並無離職預告規定。
(二)按工資應全額給付,不得任意剋扣,公司規定離職的話十五號前要寫離職單,卻故意不給填離職單,若拖過十五號提離職要扣薪五千,此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若該公司任意扣薪,您女友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查明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屆期如仍未給付,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對該公司及店長各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公司如果不給足2萬5或分2次領薪~符合勞基法嗎? 這ㄍ月離職~薪水卻要拖到下個月25號才能領~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您女友離職當天,公司就應該結清工資給她,若該公司未給足二萬五千元工資,而分二次領薪,或本月離職,薪水拖到下個月二十五號才能領,該公司均有違法。
四.如果依勞基法告知期限前告知老闆了~且在20號離職~未依公司規定月底才離職~公司藉此不給薪~我們該怎辦?
  因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規定,有些雇主會藉口要求勞工賠償損失,但終究不能任意扣發工資。又離職也不需要填離職單經老闆批准同意,若已預先告知老闆(本件依規定不受勞基法預告期間限制),您女友可以如期在原訂20號離職,她店長說必須做到這個月底,不然這個月就不給薪,均屬違法不生效力,她並可以在離職當天領取全部二萬五千元工資,公司若藉此不給薪或給付不足,她可以一併依上述二.(三)之說明辦理。
【補充解答】
一.若一切完全是老闆本人的意思,則應由老闆本人負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
二.老闆在公司內部擅訂各項嚴苛扣薪,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加班)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她老闆規定員工必須無條件延長工作時間1~2小時,無任何加班費,不從者罰款,則她老闆除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處罰鍰外,如經查明違反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屬實,還會被移送法辦。
發問者補述
感謝 你根本是救世主 看到了我需要且100%實用的答案 感恩
明天我要自己寄存證信函給老闆 正煩惱該如何寫 你ㄉ答案正好能幫忙
感激不盡
你可當勞基法達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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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鋁鍋蒸東西,鋁是否會隨著水蒸氣散發?
發問者: PU-0=>例如有的電鍋其內部底部為鋁材質,那麼是否會因為用電鍋蒸東西,而使得鋁隨著水蒸氣沾染到食物上面?
不過關於含鋁量很少因而對人體無害,不知道是不是針對身體健康的人而言的?在奇摩知識查了一些關於鋁與老年痴呆的相關問題,其中有人提到,現在發現腎功能不佳、腸胃道對鋁的隔絕力差的人,都可能為鋁中毒的高危險群。若以鉛的例子來說,在一本化學書籍上也指出,容易鉛中毒的人,在某些身體機能上的狀況也不佳,使得身體把鉛當成鈣來吸收,造成鉛中毒。由於家人(包括我自己)身體也不是很健康,所以會比較擔心...
解答:
媒體曾大刊廣告,渲染鋁鍋會釋出有害人體成分的某品牌廠商,經查其電鍋主要用來蒸煮水的外鍋依然是鋁鍋,事實上 鋁鍋輕巧,傳熱迅速,又無毐性,是一種非常理想的炊具。  1.農委會指出,根據實驗結果發現,從鋁製器皿中釋出的鋁極為低微,85%的食物用鋁鍋煮食後,每100公克食物的含鋁量增加不到1毫克,僅為人體每日由食物中平均攝取14毫克的一小部分。農委會表示食物、飲水、藥物是人體鋁攝取主要來源,利用鋁鍋蒸煮食物應是無害的。食物中普遍含有鋁。(以下是東京公眾衛生學教授 清水英佑之研究) 食物每100公克含有多少毫克的鋁牛肉2.3~8.4 豬肉4.4 豬肝17.7 牛奶1.9 魚8.8 雞肉5~15 小麥粉16.9 蘿蔔8~22.3 洋蔥9.2~43.3 蘋果0.5~32.鋁是輕金屬,它與鎘、水銀、鉛等重金屬是根本上不同性質,它不會積聚在體內。人的身體可以很有效的拒絕鋁的吸收,也可以很容易的排泄鋁(鋁約99%經由腸管排泄出去,剩下約1%通過腎臟經由尿液排除。3.鋁鍋在製造過程中,都會施以一種稱為「陽極處理」的工程,它的目的是以人工的方法在鋁材的表面上產生較厚而堅實的氧化鋁皮膜,這皮膜有保護內層材質的功效。此氧化鋁皮層硬度非常高,約可為未經處理的純鋁之20倍,超過了一般鋼鐵,甚至可與鑽石相匹敵。其化學性也相當穩定,故有良好的耐蝕性,以日常的烹調條件並不足以破壞它。在我們的經驗裡,越常煮的鋁鍋越耐久,這是因為沸水或蒸氣有「封孔」的效果,可以把氧化鋁皮膜轉變為更細緻、更密合、更有保護作用。4.鋁中毒,在全世界1000餘個透析中心發現過,症狀是透析性腦病與透析性骨軟化症。但是使用鋁鍋做飯導致鋁中毒未見報導。根據科學家最新報導,他們找到引起老人癡呆症的嫌疑犯『蛋白?』,由於這項發現,開啟了藥物開發之門,也燃起對抗老人癡呆症的希望。注意是『蛋白?』而不是『鋁』。根據牛津大學神經病理學院三名教授的聯合研究報告,已更正鋁有害腦部之說法。這項研究對八十名老人癡呆症患者腦組織中作切片檢查,證實鋁並未存於病患腦中。以往認定鋁元素與老人癡呆症有關,5.但是有一些因素可以影響鋁的溶出:(1)酸性:在酸性條件下,鋁的溶出量可以隨酸度增高而增加,當以鋁鍋製作番茄等酸性食品時,鋁移入食物的數量最大。(2)溫度:溫度也是影響鋁溶出的重要因素,用鋁鍋在高溫上長時間加工食品會使鋁溶出增加,使用鋁鍋熬製藥膏,鋁鍋長期在高溫下會氧化,與藥物易發生反應,有分解有害物質的可能。(3)食鹽:食鹽對鋁的溶出有促進作用,鋁製品直接接觸食鹽後可見明顯的腐蝕現象。在各種鋁製品中,以鑄鋁(生鋁)製品鋁溶量最多,熟鋁(精鋁)較低,合金鋁幾乎無溶出。所以選購鋁鍋時,以合金鋁製品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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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眠藥不當使用危及生命 7大要點要注意!!!【聯合新聞網/文/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師 孫國倫】
安眠藥不當使用危及生命 7大要點要注意

2010/09/15

【聯合新聞網/文/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師 孫國倫】

失眠往往造成病人工作、家庭等生活上的困擾,所以很多病人都會使用安眠藥來幫助入睡,改善自己的症狀,不過又害怕安眠藥會讓人上癮,整天昏昏沈沈。對深受失眠所苦的人而言,安眠藥似乎是最方便、快速入眠之道,令人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長期依賴安眠藥入睡對人體是來說是不好的,但若是失眠已經嚴重影響病人身心健康,影響到病人的工作及正常社交活動,經醫生判斷,有必要用藥物治療時,則應該當用則用。安眠藥常見的副作用有過度鎮靜、頭昏昡暈、視力模糊、口乾舌苦、運動協調不佳、步伐不穩、肌肉無力、口齒不清等。不過目前使用的新一代安眠藥都已經非常安全,成癮性也都很小,不過在使用上還是要注意幾點事項:

1從低劑量開始使用

2避免與酒精併服:安眠藥與酒精並用會加強藥效,對安眠藥的副作用也會有加強的作用。

3服藥後立刻上床:目前常用的新一代安眠藥(例如:史蒂諾斯)作用時間都很快速,若沒有立刻上床睡覺,可能會造成短暫的失憶,或是夢遊的情形發生。

4不要天天吃藥:若非長期失眠病人,可以和醫師討論自己躺上床後可忍耐睡不著覺的最長時間,超過時間再吃;或是隔天有重要事情時吃,避免長期規律使用可成導致的心理或是生理上的依賴。

5與醫師討論藥效:若已經按照醫師指示的劑量服用,但效果還是不佳;或是使用後副作用明顯、無法耐受時,應該與醫師討論是否應該調整劑量或是更換其他藥品。

6停藥前與醫師討論:長期使用安眠藥的病患若覺得症狀有改善想要停止用藥,在停藥前要與醫師討論停藥的時機及方式,且要逐次減低,避免一次停藥,出現反彈性失眠。

7 老人、孕婦、肝病當心劑量:老人家代謝能力差,較容易出現副作用,只能服用低劑量安眠藥;孕婦可能有畸胎的風險;有些安眠藥是透過肝臟代謝,肝代謝功能不好的人要特別謹慎,須先跟醫師討論適不適合服用,或是應該要減低劑量。

其實安眠藥物不過是個協助睡眠的工具,治標而不是治本,若民眾有睡眠相關的問題時,千萬不要自行購買安眠藥服用,因為不當的使用,可能會加重病情及危及生命,使用安眠藥,一定要先諮詢醫師,由醫師處方並監控下使用。只有經過專業醫師評估與診斷及養成個人良好的睡眠衛生習慣,才是解決睡眠障礙最正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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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癌6症狀 早期發現治療!!!!‧ 2010-09-15 中國時報【中央社】
淋巴癌6症狀 早期發現治療

· 2010-09-15 中國時報【中央社】

 淋巴癌沒有較好的篩檢方法,且初期常誤以為是感冒。為讓民眾更了解淋巴癌,癌症希望協會建構完整網絡,並提出淋巴癌6 大症狀「腫、燒、汗、瘦、咳、癢」,提醒民眾注意。

 癌症希望協會在今天世界淋巴癌日舉辦「打擊淋巴癌、健康一起來」記者會,希望未來能建構「全方位淋巴癌照護網絡」,透過健全的服務,讓「打擊淋巴癌」從早期發現的預防端,到治療端,讓患者獲得最完整的資訊。

 癌症希望協會秘書長蘇連瓔表示,不論是治療中或已經完成治療的病友,有超過6 成病友最擔心的就是復發,其次才是疾病與治療反應、副作用所造成的不舒服,另外,病友的壓力來源,主要是對未來的不確定與恐懼。

 蘇連瓔說,疾病知識、照護、癌友經驗分享交流,是多數病友希望獲得的資訊與協助。她說,以淋巴癌為例,因為沒有較好的篩檢方法,所以,早期發現相當重要,最常見的初期症狀為「腫、燒、汗、瘦、咳、癢」,尤其一開始容易被誤以為是感冒。

 她說,在確定疾病診斷前,患者會出現的症狀前3名分別為腫(腫塊)、燒(發燒)、汗(盜汗),不過,淋巴癌只要早期發現,治癒率高達70% ,因此,隨時注意淋巴癌6大症狀是打擊淋巴癌的首要工作。

 為了讓民眾、病友獲得更多相關訊息,因此,建構「全方位淋巴癌照護網絡」,希望給予病友更多協助,並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目標。9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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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就醫資料 申請費調漲!!!‧ 2010-09-14 中國時報【中央社】
健保就醫資料 申請費調漲

· 2010-09-14 中國時報【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麗婷台北14日電)民眾為購買私人保險,常需向健保局調閱個人就醫資料。過去若保險公司向健保局申請,50人以上1份資料270元;不過,為反映成本,即日起每份都是300元。

 民眾購買私人保險時,通常會透過保險公司向健保局調閱個人就醫資料,健保局也會依照規費法規定,向民眾收取費用。

 中央健康保險局企劃組科長陳美杏今天受訪表示,健保局原有收費標準從民國96年10月 1日訂定到現在已近3年,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日前也曾要求健保局必須調整收費,反映實際成本。因此,經檢討後修正收費標準。

 陳美杏說,過去只要民眾向健保局申請簡易格式個人資料,也就是只有就醫醫療院所、就醫日期,每人次統一收費 300元;若私人保險公司統一申請,50人以上為每份270元;不過,即日起每份資料都為300元。

 有些民眾必須申請詳細就醫資料,例如就醫科別、疾病碼等較複雜資料,必須按照作業人員及設備使用時間來收費,例如作業人員必須寫入民眾需求程式,操作調閱資料,若操作整理資料時間1天超過8小時以上,要花4000元,若不到8小時則為2000元。

 另外,設備使用費每小時為1300元、倉儲主機每小時2100元。陳美杏說,舉例來說,若民眾申請詳細就醫資料,作業人員花了6小時處理、作業主機1小時,民眾一共需要支付作業人員費2000元、作業主機費1300元,合計3300元。

 健保局也提供免費查詢管道,民眾可以拿健保卡到健保局各分區業務、門診中心等,由公共資訊服務站或讀卡機讀取最近6次的就醫紀錄。若民眾已經申請自然人憑證,也可透過網路查詢最近3個月就醫紀錄。9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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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劑藥費降為22元!!感謝台中縣健安藥局提供訊息!! 請看健保局網站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ㄧ章第七節藥費部分診療項目預告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及本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召開之九十九年度第三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結論,辦理支付標準修正預告。修正說明如下:
一、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七節藥費。
二、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配合修正頁碼如下:

修改頁碼
第二部  西醫
第一章  基本診療
第七節 藥費
第24頁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ㄧ章第七節藥費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部 西醫
第ㄧ章 基本診療
第七節 藥費
編  號
診療項目




-門診日劑藥費(每日)
MA1
12歲以上者及12歲(含)以下未處方原瓶包裝口服液劑者
12歲 (含)以下處方原瓶包裝口服液劑者
MA2
-1種
-2種
-3種或3種以上
註:
1. 每件給藥日數不得超過3日。
2.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清單」之備註欄位,有「口服液劑(原瓶包裝)」註記者屬原瓶包裝口服液劑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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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 身障者嘆不足!!!‧ 2010-09-13 中國時報【中央社】
長期照護 身障者嘆不足

· 2010-09-13 中國時報【中央社】

 多位身心障礙者今天在立法院一場公聽會中表示,政府補助長期照護每月最高90小時難以滿足使用者,部分服務員訓練不足,使用者費用負擔過重,希望政府能改善上述問題。

 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科長莊金珠對此回應指出,身心障礙者有32小時免費的居家服務,超過50歲者納入長照系統則有90小時,而為了解決身障者外出或臨時照護需求,內政部正在研議個人助理制度,此制類似喘息服務,可以因應身障者的臨時需求。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下午偕同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召開「檢討現行長期照護政策」公聽會,會中有身心障礙者、長照服務使用者現身說法,並邀請內政部、衛生署等各單位官員列席,共同檢討現行長照制度的問題。

 黃淑英說,長期照護政策上路2年多,但照護量遠低於需求人數,常被批評服務設計不佳、服務輸送體系及失能評估難以如實反應使用者需求、服務資源不足等問題,都讓使用者的照護需求難以獲得滿足;目前行政院正進行長照保險的規劃,有必要針對現行的長照體系進行檢討,才能讓長照保險符合民眾需求。

 52歲的肌肉萎縮症者李玟燕表示,自己無法自行移動,生活起居都需要服務員協助,只有90小時的補助時數實在不夠,而不能用喘息服務,也不合理;此外,必須2個人才能抱得動她,但是這樣要多負擔1個照顧員的薪資,對她而言造成經濟上的負荷。

 同樣是身心障礙者的葉建宏說,政府補助50歲以下身障者每月32小時的居家服務,但是每個人需求不同,「我需要的就是這麼多,但政府補助的時數只有一點點」;以50歲以上身障者為例,政府最高補助90小時長照服務是規定需求,不是必需需求,因每個人需求都不一樣。

 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表示,政府既要推長照政策,就應該提供好的服務品質,政府規定身障者50歲以上才享有長照服務,不合實際需求,雖然規定補助時數最高90小時,但照護人員缺乏,有的長照使用者甚至無法得到90小時;此外,有的服務員認為需要2人一起照顧,也增加受照顧的經濟負擔。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長期照顧預算嚴重不足,據她了解各縣市居家服務經費只夠用到8月底,9到12月所需經費必須靠第二預備金。

 莊金珠表示,內政部已經於9月10日呈報行政院,希望能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長照經費新台幣2.4億元。9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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