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達人/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規定,有些雇主會藉口要求勞工賠償損失,但終究不得任意扣發工資。又離職也不需要填離職單經老闆批准同意,若已預先告知老闆,您女友可以如期離職,並在離職當天領取全部工資。
發問者: 北野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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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友上個月19號去大昌路某家鞋店上班說好首月底薪2萬5
進入公司後~嚴苛的規定有一大堆沒幫員工保勞健保動不動就要扣薪4個店員有3個想離職
規定離職的話15號前要寫離職單一直跟公司要離職單~卻一直拖延不給本想說20號離職做滿1個月領2萬5
店長卻說~必須做到這個月底不然這個月就不給薪
可是....4/19~5/18就滿足月了阿那有理由強迫要做到月底的而且還說這個月只能領上月19號到月底的錢這個月的錢~要下個月25號才能領(本來都是固定15號領薪的)
1.我覺得老闆故意刁難~請問他有那些行為違反勞基法了嗎?請詳列條文及罰則
2.我女友4/19才上班~依勞基法規定~離職需於幾天前通知?公司故意不給填離職單~一旦被拖過15號~依公司規定15號後提離職要扣薪5千~該怎辦?
3.公司如果不給足2萬5或分2次領薪~符合勞基法嗎?這ㄍ月離職~薪水卻要拖到下個月25號才能領~合法嗎?
4.如果依勞基法告知期限前~定告知勞闆了~且在20號離職~未依公司規定月底才離職~公司藉此不給薪~我們該怎辦?
補充問題 所有一切~其實都跟店長無關完全是老闆本人的意思老闆自己在公司內部定了N條有如軍法或集中營般的嚴苛扣薪規定動不動就500~1千的~甚至要求員要要每天寫心得報告如有抄襲同事心得~兩人都必須罰5千元
罰款多達3-40條~通通500起~最高的單條就高達6千獎金只有7條~都50-100元而已
且明訂很多必須無條件延長工作時間1~2小時的規定無任何加班費~不從者~要罰款
【解答】
一.我覺得老闆故意刁難~請問他有那些行為違反勞基法了嗎? 請詳列條文及罰則
  經查您女友公司及老闆之行為違反勞基法條文及罰則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應為員工於到職日投保勞工保險。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您女友公司沒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有違上揭法條規定 ,如果經人檢舉查明屬實,主管機關會按照該公司應該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該公司動不動就要扣薪即有違法,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九條及第 八十一條規定,對公司及她老闆分別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店長說必須做到這個月底,不然這個月就不給薪。查勞動基準法第五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她的店長係代表公司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您女友而言具有雇主身分,若他以非法之方法,強迫您女友要做到月底,否則,這個月就不給薪,即可能觸法,如經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查明屬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該店長可能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該公司固定十五號發薪,若這個月的錢要下個月二十五號才能領,或您女友離職當天,該公司沒有結清全部工資給她,這個月的薪水要她下個月二十五號才來領,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工資應定期給付勞工之規定。
二.我女友4/19才上班~依勞基法規定~離職需於幾天前通知? 公司故意不給填離職單~一旦被拖過15號~依公司規定15號後提離職要扣薪5千~該怎辦?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您女友四月十九日才上班,工作未達三個月,勞基法並無離職預告規定。
(二)按工資應全額給付,不得任意剋扣,公司規定離職的話十五號前要寫離職單,卻故意不給填離職單,若拖過十五號提離職要扣薪五千,此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若該公司任意扣薪,您女友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查明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屆期如仍未給付,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對該公司及店長各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公司如果不給足2萬5或分2次領薪~符合勞基法嗎? 這ㄍ月離職~薪水卻要拖到下個月25號才能領~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您女友離職當天,公司就應該結清工資給她,若該公司未給足二萬五千元工資,而分二次領薪,或本月離職,薪水拖到下個月二十五號才能領,該公司均有違法。
四.如果依勞基法告知期限前告知老闆了~且在20號離職~未依公司規定月底才離職~公司藉此不給薪~我們該怎辦?
  因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規定,有些雇主會藉口要求勞工賠償損失,但終究不能任意扣發工資。又離職也不需要填離職單經老闆批准同意,若已預先告知老闆(本件依規定不受勞基法預告期間限制),您女友可以如期在原訂20號離職,她店長說必須做到這個月底,不然這個月就不給薪,均屬違法不生效力,她並可以在離職當天領取全部二萬五千元工資,公司若藉此不給薪或給付不足,她可以一併依上述二.(三)之說明辦理。
【補充解答】
一.若一切完全是老闆本人的意思,則應由老闆本人負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
二.老闆在公司內部擅訂各項嚴苛扣薪,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加班)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她老闆規定員工必須無條件延長工作時間1~2小時,無任何加班費,不從者罰款,則她老闆除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處罰鍰外,如經查明違反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屬實,還會被移送法辦。
發問者補述
感謝 你根本是救世主 看到了我需要且100%實用的答案 感恩
明天我要自己寄存證信函給老闆 正煩惱該如何寫 你ㄉ答案正好能幫忙
感激不盡
你可當勞基法達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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